国际环境法(IEL)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。它涉及国际和区域层面的环境、可持续性和相关问题,并要求了解相关国际环境法如何转化为国内法。它关注人类如何与环境相互作用,包括我们如何影响环境以及我们如何受环境影响。该法律还涉及人类可以从这种环境相互作用中获得的好处,以及我们通过我们的活动可能对其造成的危害。

国际环境法包括保护和养护全球环境的规则、法律、规范、条约和其他法律方法。这是一个广阔的领域,很难找到精确的界限,国际环境法还必须考虑到因发展、可持续性、健康与安全、扶贫、灾害管理等而产生的问题,因为这些问题都是相互关联的。环境保护和节约。

国际环境法律专家需要与来自各个领域的跨学科同事团队合作,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监管的复杂性。这包括与科学家(化学家、生物学家、物理学家、生态学家等)、政策制定者、社会科学家、医生和卫生专业人员、学者等合作,以确保采取整体和互动的方法来监管环境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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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环境法史

IEL 的历史是近代的。第一个真正的多边条约(经常被引用为 IEL 的第一个主题)是1902 年的《保护农业用鸟类国际公约》。该公约引入了诸如禁季和开放季节等监管技术,但它是一种以人类为中心的方法到环境保护。更现代的思维认识到环境具有内在价值,这反映在后来与 IEL 相关的条约中。

对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国家来说,国际层面的环境保护变得更加紧迫。由于更有效的鱼叉技术的发明威胁到鲸鱼物种,两项捕鲸公约得以谈判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 1946 年,又通过了另一项鲸鱼公约。

IEL 的实际启动可以追溯到 1972 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(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)。[1]这次会议汇集了许多国家的关切,即环境保护需要通过世界各地商定的准则进行,通过具有执行环境保护举措的任务和手段的机构。结果是《斯德哥尔摩宣言》,会议商定了包含26项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原则的宣言;包含 109 项建议的行动计划和一项决议。[1]该宣言要求各国开始采取行动保护环境。虽然它是一份软法律文件(不具有法律约束力),但它极大地影响了 IEL 和相关法律的发展,其一些原则已具体化为习惯国际法(因此现在被认为具有约束力)。

这次会议二十年后(1992 年),另一场以环境为重点的大型会议在里约举行,即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(UNCED),俗称地球峰会。这次会议得到了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。这次会议的一项成果是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》,其中包括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其环境保护、经济发展和社会考虑三大支柱。从那时起,IEL 必须在环境保护的同时兼顾经济和社会因素。支持 IEL 的许多其他原则源于《里约宣言》,包括预防原则、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环境影响评估。此次会议还开放签署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、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和《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》三项公约。还制定了《21 世纪议程》和《森林原则》。

十年后的 2002 年,另一次会议在约翰内斯堡举行,称为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 (WSSD) 或 2002 年 ONG 地球峰会。[2]这次会议产生了《可持续发展约翰内斯堡宣言》,这是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延伸。里约宣言。可持续发展原则得到进一步支持,凸显了扶贫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。从这一点来看,可持续发展已经隐含在IEL学科中。

约翰内斯堡地球峰会十年后,又召开了一次会议,称为“里约 2012”、“里约+20 会议”或全称“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”(UNCSD)。[3]这次峰会建立在里约和约翰内斯堡制定的原则以及“绿色经济”原则的基础上。

所有这些会议和峰会都以原则、条约、协议、宣言和规范的形式奠定了重要基础,为 IEL 的发展和实践提供信息。

国际环境法实践

IEL 不是一个抽象概念或一堆理论。它是一门现实世界、实用且可操作的学科,在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环境及相关法律、治理、制度和机构中经常使用。 IEL的法律框架可以为政策、技术解决方案以及环境及相关组织的日常工作提供信息、支撑和执行支持。

国际环境法专家与政策、技术、科学、工程和其他专家合作,创造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结果,以保护和养护相关环境。这些强大的跨学科关系为实践 IEL 提供了一个重要方面。

国际环境法涵盖的主题

IEL 涵盖法律和政策的概念和实体领域。

以下是 IEL 影响/告知或受其影响、实践或涵盖的一些不同领域:

实质性领域:

  • 生物多样性保护、栖息地保护
  • 濒危物种
  • 水资源
  • 能源,包括可再生能源
  • 海洋法、专属经济区、海洋保护、海洋污染
  • 气候变化、与生物多样性、健康等的联系。
  • 污染、水、大气、土地等
  • 森林砍伐、林业、生物多样性与森林之间的联系
  • 原住民权利、人权和环境
  • 环境与贸易(包括 CITES)
  • 荒漠化
  • 犯罪与环境、战争与环境
  • 比较环境法(各州之间)
  • 环境监管
  • 社区健康
  • 条约法、国家责任

概念领域:

  • 利益相关者、关键参与者、关键机构、这些参与者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受影响的人
  • 硬法和软法文书
  • 环境法原则(预防原则、代际公平、污染者付费),包括固有原则和不断发展的原则
  • 实施、合规和执行——包括合规创新
  • 环境治理、机构、制度、承诺、谈判

来源和引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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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费莉西蒂
执照CC-BY-SA-3.0
语言英语(en)
翻译泰米尔语,俄语,孟加拉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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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创建一月 27, 2016费莉西蒂
修改的四月 13, 2024作者:凯西·纳蒂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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