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Birds Useful to Agriculture/zh
1902 年《保护农业有用鸟类公约》被认为是第一部以保护特定野生物种为重点的多边国际公约。当时,公约缔约方更关心的是“有用”鸟类,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保护这些物种。然而,这是一个开始,它被认为是环境和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基础条约。因此,它在国际环境条约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。
尽管它被认为是一项国际条约,但其涵盖的地理区域仅与欧洲有关。[ 1 ]该条约于 1895 年由一群参加会议的政治家、鸟类学家、博物学家和技术人员在法国起草。[ 2 ]
公约内容
大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:
- 有用的鸟类,特别是食虫鸟类(第 1 条)
- 无用鸟类,例如大多数猛禽,如鹰和隼。如今,这些顶级捕食者在世界许多地区都受到保护,因为它们的“用处”越来越明显,而且出于物种自身价值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增强。
在谈判该条约时,人们对生态系统以及鸟类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了解甚少。人们的关注点在于鸟类的效用以及对鸟类的保护。
值得注意的历史教训
对于环境学者来说,重要的是要注意,这项条约受到幕后压力的影响,现代谈判者对此再熟悉不过了。从会议草案(1895 年)到 1902 年通过实际公约,文本发生了重大变化。[ 2 ]有人认为,这种变化对许多物种有害,并破坏了其可能具有的任何保护主义抱负。[ 2 ]它提供了一个早期国际条约的例子,表明科学界知道更广泛的保护要求的重要性,而政治压力缩短了保护范围。
参考
- 《保护农业用鸟类国际公约》(1902 年 3 月 19 日,巴黎)
- 原文链接为:http://www.ecolex.org/server2.php/libcat/docs/TRE/Full/En/TRE-000067.txt(比现代条约短很多!)
- Juan José Ferrero-García,(2013),《国际鸟类保护公约》(1902 年):野生动植物保护错失良机?Ardeola 60(2):385-396。2013,doi:http://dx.doi.org/10.13157/arla.60.2.2013.385(需要购买,或图书馆访问)